終極上訴|黎智英擬聘英大狀被拒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院上訴許可
發布時間: 2024/07/05 16:25
最後更新: 2024/07/05 18:13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一案,早前獲高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,政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,黎入稟申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頒令釋法不影響決定,並聲明國安委早前作建議後,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屬越權,上訴庭早前已駁回上訴。黎一方透過書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動議通知,上訴庭今(5日)頒下書面判決拒絕申請,認為沒有合理爭辯之處,黎兼須支付懲罰性訟費。
申請人黎智英,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(下稱國安委)、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。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議題包括,國安委就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作出之決定,是否不受司法覆核;其次是人大就本爭議作出釋法,是否擴大國安委於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之法定責任及功能;以及國安委之決定是否越權。
上訴庭今於判詞指出,申請人提出之理據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,並於早前已討論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之議題。上訴庭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立法原意及人大釋法時已非常清晰闡明,人大釋法並無意予以香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,覆核任何由國安委作出之決定及作為,因此國安委之決定亦不涉越權,故拒絕受理申請。
上訴庭裁定申請人須向律政司一方支付懲罰性訟費,惟律政司就部份項目申請則被減去,金額有待評定。
上訴庭早前判決時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闡明,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干預,人大釋法亦訂明,有權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事宜作出決定,而國安委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,並對法庭具約束力。
上訴庭續指,在港不具執業資格律師可否擔任涉及國安案件辯護一方,上訴庭認為法庭須從特首取得證明書,否則便應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履行法定責任及功能出判決。上訴庭認為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已沒有任何存疑或模糊不清,字眼意思沒有其他合理解釋,法庭亦受之約束。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判決,認為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,駁回黎之上訴申請。
🎓全新TOPSchool全港中小學校搜尋器,入HKET App即睇!
下載HKET App,追蹤TOPick WhatsApp頻道,睇全方位資訊: